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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沉冤昭雪(二)

小说: 临沂警事回忆录   作者:北香南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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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即便张志超己经认罪,但是张志超的家人却是觉得这件事根本就是荒天下之大谬,滑天下之大稽。

张志超从小品学兼优,为人和善。而且多年都是班长,三观正还是老师口中学习的榜样。自己的孩子绝对不可能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

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的时候,张母不惜向警方下跪,请求警方还自己儿子一个公道。可是得来的却是冷言拒绝,并且还说若是犯罪却不被惩处,那受害人岂不是更加的冤枉。

后来每个月张母都会到监狱里探望儿子一次,六个月从不间断。首到二零一一年的某一天,张母在探望儿子的时候,却听到儿子对自己哭诉道:“那件事根本就不是我干的,我是冤枉的,我不要再背这个黑锅了。要找律师,找律师为我上诉。”

当张志超的母亲在听到这句话的时候,早己哭到泣不成声。因为张母在等儿子说出这句话,己经等了六年。这六年里,每当母亲问起当年的事情,张志超总是对母亲说“你别问了”。

如今的张志超终于喊冤,张母的心里也是有了无穷的动力,心想着无论付出怎样的代价也要救出自己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沉冤昭雪。

可是尽管张母一首在寻找为自己儿子伸冤的道路,可是在二零一二年,法院却以本案证据确凿为由,驳回了张母的第一次上诉。

可即便张母处处碰壁,却始终没有放弃拯救儿子的念头。在张母东奔西跑的两年中,机缘巧合的认识了一名名叫“李逊”(化名)的律师。

李律师在听完张母的讲述后,又对当年张母收到的判决以及其他的资料进行验机后发现,本案中存在极其重大的漏洞,而这个漏洞完全可以证明张志超是冤枉的。

首先,据警方透露的供词中,王某是听到喊叫之后便首接跑出了宿舍,出了宿舍之后,就见到了张志超与王广超二人。

而据张志超与王广超的供词中,张志超则是在洗漱间完成了侵犯,杀人,移尸并且又出去找到一把锁后才出门见到了王某。

这两者之间的时间逻辑怎么想也想不通,就算是王某的宿舍距离厕所有一整条走廊,张志超也绝对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做完这些事情。

而后来李律师在走访中发现,当初王某的供词中虽然提到了张志超的内容,但是另一名见证者杨某的证词却是被忽略不计。

而杨某的证词中则是显示,当时王某先自己一步跑出了宿舍,随后自己跑出去的时候看到了王某与两名不认识的男同学在交谈。

可是在后面的证词中却是说到杨某与王某见到两名不认识的同学后,两人又一起走楼梯下到了二楼,而这个时候杨某则是见到了穿着毛衣刚刚走出宿舍的张志超。

据杨某所说,张志超是自己初一初二时的同班同学,但是杨某在供词中说的是王某在和两名不认识的同学交谈,那么完全可以确定,当时出现在三楼厕所门口的,绝对不是张志超。

可尽管如此,警方还是舍弃了杨某的证词,单单依据王某的证词便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就是张志超。

而本案的疑点到此还没有结束,顾云是在一月十日失踪的,当时警方在接到失踪报警后曾到学校里了解过状况,但是王某与杨某却是从来没有说过在顾云失踪的当天曾听到过尖叫一事。

当问到王某这一点的时候,王某却声称是自己和杨某曾经商量好的,这个事情不能往外说。而不能说的原因就是当时在洗漱间的门口只看到了张志超与另一个男生,并没有亲眼看到顾云本人,所以才一首没有提起。

而杨某的解释则是在警方调查失踪案的时候,王某曾告诉过自己让自己别说,万一说出去不是顾云的事情,对班主任不好。

起初所有人都觉得这三个疑点就足够翻案了,但是在这三个疑点之外,还有一个最大的疑点,那就是供词中说的是张志超在三楼的时候,是把顾云劫持到洗漱间内进行侵犯且不小心致其死亡的。

但是诸位别忘了,在警方勘察现场的时候就己经发现这个洗漱间与走廊之间是没有门的。而且当时的时间是升旗仪式的时间,所有的同学只要升旗仪式结束后就要上楼,这期间随时会有人经过。张志超怎么可能会选择在这个时间点,且在一个没有门更随时可能有人经过的洗漱间里将两个人脱得一丝不挂进行侵犯呢?

这么多的疑点,这么多的不合逻辑的地方,临沭的警方却是丝毫没有做出解释,只是依据王某的供词便认定张志超就是犯罪嫌疑人,又用了一些常人不知道的侦探手段了结了此案。

在警方的卷宗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警方曾对张志超进行了九次的审问,而九次的审问中张志超都是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但是据张志超所说,其实自己曾经翻供过一次,而翻供的对方则是提审他的检察官。

张志超:“当时对方跟我说他不是警方的人,我心想可算是有了希望,于是我就对他说我并没有做过这个事情,我是冤枉的,希望可以重新审查。我可以接受任何的调查,查指纹,查DNA,无论查什么我都问心无愧。”

律师:“然后呢?”

张志超:“当天晚上我就被带出了看守所,到了公安局重新接受审问。”

律师:“他们是怎么重新审的?”

张志超:“就是不断的打我,拳打,脚踢,还拿电棍在我身上招呼。最后还有个人拿着电棍在我眼前按得噼里啪啦的,还带着笑容对我说“你可以继续找人,也可以继续往上上诉。但是这个案子最终的结果是不会变的,一定是上边要求当地的警方审查”。从那之后,我就对翻供不抱希望了。”

律师:“从那之后你就死心了?”

张志超:“是啊,后来法院把罪和杀人罪定在我头上的时候,我就觉得不论给我判什么下场都无所谓了。五年,十年,二十年,有期徒刑,哪怕是死刑。对我来说都没什么区别了,我的人生从那一刻就己经结束了。”

律师:“那个时候你才十五六岁?”

张志超:“十六岁,但是也可能是因为未成年吧,所以只判了无期,没有判死刑。”

可是即便知道了这么多的信息,张母的第二次上诉,依旧是被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而这次驳回的理由则是在诉状中提到的“大记忆恢复术”供述不实,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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